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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风汽车被出具警示函 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等

    12月5日,东风汽车(600006)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和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被湖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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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湖北证监局发现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和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2015年5月,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日产)与关联方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乘用车)签订了《F37车型商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郑州日产将向东风乘用车采购F37车型部分零部件,并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整车及备件。

    2015年12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又签订了《S29车型商务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采购S29车型整车及备件。2016年11月,上述两项合同开始执行,当年产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为8.45亿元。两项关联交易合同属于应披露事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至2017年2月17日首次披露两项合同,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合同披露不及时的问题。

    2017年2月17日,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披露上述两项合同时,关于郑州日产向东风乘用车销售F37车型的交易价格定价方式仅披露为“总制造成本基础上加成定价的定价方式”,未披露合同约定的其他定价原则。2017年7月,郑州日产与东风乘用车根据前期交易暂估价,就两项合同补充签订了正式《转移价格协议》。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对定价原则和价格协议进行完整披露,存在交易合同信息披露不完整的问题。

    湖北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行为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湖北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