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改革退市制度 将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
退市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将得到强化。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信息称,拟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并从即日起就修改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着重强化了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提高了规则的可操作性。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在原《退市意见》中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实施规则”。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删除了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
在后续工作中,证券交易所将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严格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