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交易个税风险核查工作 引起市场广泛关注(2)
在投资者提供的一份某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当地税务机关表示,该投资者于2017年8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圣迪乐村股权进行交易,成交价格为每股17.86元,成交量为2000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该税项收缴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地方曾现“典型案例”
针对新三板股权交易环节的征税行动,其实由来已久。在江苏省某地税务局官网“以案说法”的子栏目下,就有一个《“新三板”股权转让所得应征个人所得税》的案例。该案例发布时间为2017年4月12日。
“案情简介”指出,自然人A将其持有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企业B,并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但企业B没有代扣代缴“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责令企业B对自然人A股权转让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地方税务机关表示,《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所以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可以和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一样,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原则上比照”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
此外,如果新三板的税收政策和A股市场一样,有关部门会单独发文或者在文件里明确规定。比如《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