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明确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增值税管理问题
8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过程中的相关增值税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业务流程、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等都有了具体指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办理免税备案。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对于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公告指出,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均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公告还特别规定,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