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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惩治违规减持力度升级 频开千万级罚单(2)

    逃避处罚难寻借口

    这一场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整治风暴,不仅体现在罚款金额的“威慑”上,更重要的是杜绝了违规主体、市场各方的侥幸心理。查看美盈森、欣旺达等公司的公告,其中均披露了涉事股东提出的申辩意见以及监管机构对之的逐条回复,显而易见的一个事实是,所谓的理解误区、自圆其说,并不能成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首先,监管部门对一致行动人认定和减持金额合并计算,遵循的是规则和客观证据,当事方的“主观解释”显然无济于事。以前述四家千万级以上罚单对应的违规减持为例,均是监管部门将一致行动人的抛售合并计算,由此触发违规行为。如,金信诺违规股东张田被认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在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分三个阶段合计减持了1250万股公司股份,导致其和实际控制人合计减持了16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8%,超比例减持了833万股。而金运激光实际控制人梁伟,同其母亲、其姐等各方构成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比例达到8.83%,超比例减持了482万股。

    这种情况下,即使相关方通过补救措施意图否定“一致行动”,亦于事无补。典型如美盈森,其违规减持股东王海鹏、王治军曾试图否认一致行动关系,且以兄弟两人过往存在不一致的行为反证。尤其是在今年2月10日,即在超比例减持行为发生后,基于深交所对此事的关注,公司还特意发布了“股东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公告,主要内容为,两人之间虽为兄弟,但各自独立行使股东表决权,不存在通过协议、其他安排构成一致行动的行为或者事实等等。但是,面对这种“补救”式的自圆其说,以及据此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辩,证监会的回复很明确——现有证据可认定王海鹏与王治军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监管层对上述申辩并未采纳。

    其二,诸多违规股东都认为,进行“事后披露”即可逃避处罚,但这一点亦被证明难以成立。同样以美盈森股东王海鹏等方违规减持为例,在其超比例减持行为发生后,尽管做出了“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但迫于监管压力,王海鹏在2015年3月31日还是代表“一致行动人”发布了权益变动报告书。在他看来,此举已代表“一致行动人”对减持超5%的行为履行了披露义务,监管层不应该再对“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进行处罚。但是,证监会在对王海鹏申辩的回应中明确表示,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点依法披露相关事实,同样属于违反《证券法》规定。

    其三,即使因为违规减持被交易所或者地方监管局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逃脱后续监管手段。例如,王海鹏在申辩意见中称,深圳证监局曾就此次违规减持美盈森事宜出具过警示函,其因此认为不应当再接受处罚。但是,证监会针对性地表示,警示函是对当事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再行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违反行政法“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同样,欣旺达涉事的控股股东王明旺之前也已被交易所采取了监管措施,但依然难逃证监会的处罚。

    其四,后续“补救”增持是否有助于“从轻发落”,还要视情况而定。此前,监管层曾表态,涉案当事人在超比例减持之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减持股票进行相当比例增持的,证监会将在不改变对违法行为认定的前提下,在违法减持罚款数额方面对涉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基于此,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加入了“救赎式”增持行列,但其“救赎”的实际效果未必能达预期。例如,欣旺达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称,违法减持事实发生后,其增持了646万股公司股份,增持金额高达1.5亿元,接近其违规减持的对应金额1.9亿元。

    但是,证监会考虑到欣旺达实施了每10股转增15股的情形,认为当事人增持的股份数较少,此举尚不构成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而美盈森的股东王海鹏亦以积极增持作为申辩条件之一,证监会同样认为,当事人虽有增持行为,但不足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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