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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政部或改革车辆购置税专款专用制度 下拨地方政府

    迫于财政收支压力,“盘活存量”正在成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众多稳增长组合中,最具潜力的一项工具。而审计署的最新数据显示,这项工具近期的发力点或将从车辆购置税开始。

    财政部或改革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或改革车辆购置税

    2015年10月,审计署公布了两个月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的审计结果,其中,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建设项目资金中没有“花出去”的数额,占整体抽查资金量的将近10%。

    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37个省和计划单列市收到的车辆购置税补助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资金累计结转结余达640亿元。近三年来这一数额成倍增长,从2012年及以前年度的59亿,增加到2013年的117亿和2014年的464亿元。

    这些“花不出去”的钱,主要集中在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方面。

    车辆购置税在中国预算体制里按照“专款专用”管理,其支出主要以交通部门批项目的形式,类似专项资金。有地方财税人士认为,车辆购置税支出不及时,是导致上述项目资金在2014年大量结转结余的主要原因,而根源就在于专款专用制度——这笔资金不必经过市县财政部门,就能直接由省财政厅拨给省交通厅,然后下放到市县交通部门,支出监督比较弱,“因为是专款专用,所以即便产生大量结转结余,也无法改变用途”。

    本报获悉,在2014年开始的财税改革背景下,财政部正在研究取消车辆购置税的专款专用制度,将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以税收返还或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给地方政府。

    制度

    车辆购置税,顾名思义是在购买车辆时缴纳的税收,是非常单一的税种,基本是一次性缴税,税率一直都是10%。其中,2008年国家为了刺激消费,曾经车辆购置税税率从10%降到5%,2009年为8%,后来又回到10%。

    2000年初中国实施费改税之前,这项税种叫做车辆购置附加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原交通部管辖,主要用于修建中国的普通公路桥梁以及高速公路等,并且由汽车厂商代征。

    后来国家专门设置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征集管理处,由交通部下属各地交通局管辖。费改税后,征收主体也相应改为各地国税局。

    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增长至2014年的1.54亿辆,车辆购置税水涨船高,对整体税收的贡献也开始不可或缺。国税总局的数据显示,2005年~2012年,车辆购置税收入由558亿元上升至2229亿元,增加了3倍,年均增长21.80%,略高于同期税收收入增长水平。车辆购置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达2%,在现行18个税种中,收入规模居第10位。

    按照相关规定,车辆购置税是完全的中央税,所有征收入库的税收归中央财政所有。但考虑到各地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需要,一般情况下,大部分车辆购置税都由中央补助给地方使用。以2014年为例,车辆购置税收入2885亿,补助地方支出就达到2665亿。

    车辆购置税收的支出,一直以来是参照专款专用的制度来管理的。2000年,财政部和交通部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车购税收入分配,向交通部定期通报车购税收入及分配情况,并对交通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部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

    并且,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专门在2001年下文,要求车辆购置税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支出项目,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等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且用于补助地方资金时,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

    2014年12月,财政部再次发文要求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还对各类车辆购置税资金的支出项目给出了具体的金额范围。

    具体来说,普通国道、省道灾毁恢复重建资金年度总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亿元;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支出按每次公路灾损灾情类别分批次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最低不低于400万元;新造农村渡船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节能减排量可以量化的项目,根据年节能量按每吨标准煤不超过600元或根据年替代燃料量按被替代燃料每吨标准油不超过2000元给予奖励等。

    相关财税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这笔钱整体来说是用于和交通相关的项目,比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节能减排。2012年,中央财政设立了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也是来自车辆购置税资金。

    审计

    但此次审计署发现,这些运用专项资金形式支持的项目,存在大量资金结转结余,也即“钱花不出去”的问题。

    审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江苏、江西、河南、广东、广西、贵州6省尚有160亿元2014年以前的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尚未安排使用,占6省2014年底结转结余资金237亿元的67.5%。

    实际上,早在2015年6月,审计署就在《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影响存量资金盘活的因素中,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较多、按现行管理办法不能统筹安排的情况较多。

    审计署提到,2014年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有6257.25亿元(占9.7%),如车辆购置税收入连年结转,在不断扩大支出范围的情况下,年底仍结转39.69亿元。

    其中,江苏省2012年车购税助地方建设项目资金结转3855万,2013年结转4930万,2014年飚增,结转8.2亿。江苏不是单独的情况,贵州2012年结转2.9亿,2013年结转8.7亿,2014年结转变成了51亿。

    一位财税人士分析,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项目资金在2014年结转额度突升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支出上出了问题。特别是在2014年经济形势严峻,这些资金作为补助到了地方政府后,由于项目本身的土地、环保等问题,再加上反腐“高压”下地方官员“不作为”而没有支出,造成了大量的结转结余。

    上述人士表示,由于财政对支出进度考核,所以这笔钱财政部门是肯定不会截留的,并且会督促项目的支出,但有可能这些资金滞留在了主管地方项目的交通部门手上,没有花出去。

    比如,车辆购置税补助资金中的农村公路升级费用,是由省财政厅直接到交通厅再到市县交通部门的,不经过市县财政部门,支出安排并不明确,支出监管也不严格。“2015年财税改革之后,财政部开始加大压缩专项资金规模的力度,车辆购置税的支出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是交通厅报一个项目计划给省财政厅,然后省财政厅根据计划下拨各个市县财政部门,由市县财政局在根据当地交通报的项目再分配。”

    但这种做法仅仅是加强了监管,并没有改革车辆购置税“专款专用”的性质,在财政部门看来,这与税收本身中性原则相悖。上述财税人士表示,最好的办法是将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以税收返还或一般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给地方政府,以符合税收的公平中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