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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券商大集合产品适用资管新规出炉 明确发展标准和程序

    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适用资管新规的操作指引正式出炉。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下称《指引》),并从即日起实施。

    《指引》针对大集合产品进一步对标公募基金、实现规范发展的标准与程序进行细化明确,并给予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但在规范进度上不设统一要求。经规范后,大集合产品将转为公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续稳定运作。

    券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
    券商合理的规范过渡期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之后证券行业内的机构普遍关注大集合产品如何适用《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指引》明确,自实施之日起,证券公司大集合产品新开展的投资须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并按照公募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提风险准备金。存量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对标公募基金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的投资者人数不受200人限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称“大集合产品”)适用本指引,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设立的大集合产品则参照该指引进行规范。

    根据《指引》,券商大集合产品在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方面的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证券公司须对照法律法规有关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调整完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证券公司从事大集合产品管理业务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从业人员,也应当遵守公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条件与行为要求。

    存量产品已计提业绩报酬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则将待公募基金相关专项规范等要求出台后,相应进行调整和规范。

    按照《指引》,即日起在连续60个工作日投资者不足200人或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存量大集合产品,须在过渡期内逐步转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并依法履行备案等程序,或者通过与其他产品合并、终止产品合同等方式予以规范。

    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择退出大集合产品的权利,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大集合产品在未完成前述规范前,券商须控制产品规模,非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原则上不得新增净申购额,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客户。

    《指引》还一并明确了大集合产品的禁止性行为,规定自即日起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五类行为:一是未完成整改规范前,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二是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三是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四是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五是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按照要求,在资管新规实施过程中,证券公司须按照《指引》的要求,制定措施合理、进度明确、稳妥有序的大集合产品规范方案,并于2018年底前报送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券商须强化风险控制,制定全面风险评估及应对预案,做实压力测试,切实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

    大集合产品规范过程中,对于产品持有的、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的低流动性资产,以及过渡期满仍未到期的资产,在确保公平交易、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履行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必要程序后,证监会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以存量大集合产品接续、以存量或者新设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接续等方式妥善处置。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由于特殊原因而确实难以处置的资产,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另外,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的三类产品,包括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等资金池业务特征的大集合产品,设立份额分级的大集合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大集合产品,券商须按照《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予以规范。

    对于完成规范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券商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所涉及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设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将在审核进度方面予以优先支持。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3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将被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