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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违法退市新规 近期炒作资金将全部被困

    自长生生物假疫苗案件发生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违法事件是否应该被强制退市成为沪深交易所思考的问题。而近期,长生生物获得游资的炒作,并且在低点有涨停板的趋势,引来很多资金的关注。沪深交易所为了考虑A股市场健康良好运行,以长生生物为参考,决定对A股市场的退市规则作出改进,这些内容,简称重大违法退市新规。下面,一起来看看重大违法退市新规的详细内容。

    深圳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

    沪深交易所于16日晚间发布了重大违法退市新规,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违法情形和实施程序,新增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严格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目的就是要将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的公司清出市场。

    两类强制退市情形

    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在原来的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两大领域的基础上,交易所进行了类型化规定,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如其通过财务造假维持上市地位,则扰乱了信息披露秩序,破坏了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需要从严监管,将其退市。

    具体来看,证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中,欺诈发行主要是立足首发上市和重组上市中,申请或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被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应条文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欺诈发行罪。

    退市新规的一个关键新增点就在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予退市。

    规定了新的退市程序

    退市新规设置了比较严谨规范的退市决策和实施程序。首先是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规定上市委员会以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行为是否严重影响上市地位,是否应当对其实施重大违法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对相关审议决定,例如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期限、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提出申辩和听证、做出退市决定等环节的期限,均予以了明确。其次,给予当事人合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主要是给予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维护了其正当的程序保障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再次,明确了重大违法退市的相关环节,即停牌、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将暂停上市期间由一年缩短为六个月,提高了退市实施效率。

    明确重新上市的条件

    退市改革方案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

    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以传递从严实施重大违法退市的信号,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避免退市过程出现不必要的反复,引发市场投机炒作。

    新规与旧规执行时间安排

    一是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上交所表示,这一安排,与证监会《决定》的原则是一致的,主要是考虑到相关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时,即可能对公司的上市地位产生重大影响,以此适用新规,符合实际情况,符合退市新规的规范逻辑。

    关于年报造假的新老划断时间,上交所表示,考虑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后才正式实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

    总而言之,沪深交易所发布了重大违法退市新规是对A股市场的重大监督管理。近段时间以来,A股市场的入市率和退市率都不够均衡,这使得A股市场运行额风险很大,尤其是重大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长生生物在股市又有死灰复燃的趋势,这令交易所思考该如何建立一个健全的A股市场管理机制。而现在推出的重大违法退市新规就是上交所对症下药,希望A股在新规治理下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