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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优化监管实施程序 拓宽听证复核事项范围

记者了解到,近日深交所优化了一线监管的听证和复核制度,修订并发布了《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落实依法治市再添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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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一线监管听证

拓宽听证复核事项范围

听证和复核,前者是指深交所在作出监管决定前,可召开听证会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提升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后者是指当事人在收到决定后,可以就决定结果提请再次审议,以法定程序落实权利救济。

早在2013年,深交所率先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中引入听证机制。此次通过修订相关细则,进一步拓宽听证和复核事项范围。

具体而言,深交所听证事项范围由单一的纪律处分听证扩大到纪律处分和终止上市听证两大类。其中,纪律处分听证范围扩大到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等性质较重的纪律处分决定。终止上市听证是指与股票强制终止上市审核相关的听证。与听证事项相对应,新细则将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有公开谴责均纳入复核范围。

至此,除限制交易等措施因时效性要求较高而未设置听证外,对市场主体影响重大的纪律处分决定和终止上市决定基本齐备了事中听证和事后复核的双重救济机制。

深交所法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听证复核事项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更多的当事人在对相关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时能充分利用内部救济渠道“发声”“论理”,既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增强其对监管工作的认同感,又有助于引导纠纷和争议在内部化解,进一步提升了交易所作出自律监管决定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优化监管实施程序

据介绍,此次细则修订的另一重点是优化听证和复核的实施程序。

首先,新细则强化了事中听证与后续作出监管决定的联动性。深交所接下来将执行“谁作决定谁听证”的原则,即听证委员参与后续监管决定的作出,以便当事人在听证环节发表的意见能被充分考虑,回归听证“充分听取意见从而作出公正决定”的制度定位。

其次,新细则调整了原有“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的统一要求。根据细则,复核期间原则上不停止相关决定的执行,但对于部分对市场主体影响重大、执行效果难以逆转的决定,比如终止上市决定,在复核期间暂停实施,由此体现一线监管高效与审慎并举的特点。

再次,新细则细化了有关会议召开、当事人撤回申请及提出延期等具体时限要求,并规定听证期间不计入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以明确市场预期,进一步提升深交所听证和复核工作的规范性。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推进听证和复核制度的优化,让监管者在“看得见的正义”下履职,是深交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规范约束自律监管行为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深交所将不断深化依法治市实践,持续探索推进一线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规范、科学,充分保障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更强的政治担当、更严的监管要求、更高的工作标准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