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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晶莹:两大建议规制地下钱庄 防范金融风险

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和监管之外,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不容小觑。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提交了一份关于修改、适用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的议案,规制地下钱庄,防范金融风险。

提高打击地下钱庄成效
提高打击地下钱庄成效

陈晶莹认为,从目前有关惩治地下钱庄的司法实践看,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地下钱庄案件的需要,对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地下钱庄治理面临困境,主要是由于取证适法难度大,犯罪成本低,另外是现有法规有疏漏,适用有偏差,完善相关立法及其适用,可以极大地提高打击地下钱庄的实效和成果。

对此,陈晶莹就刑法第191条和第225条的适用执行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在打击地下钱庄中采取单方取证的司法解释。陈晶莹表示,对外汇储蓄账户上巨额频繁的外币资金往来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及用途的,且外汇非法交易分子口供笔录上承认其外币账户上资金是用于外汇非法买卖的,实行单方举证,认定其外汇非法买卖行为成立,通过制度建设突破当前在打击地下钱庄取证、举证和认证方面的法律瓶颈。

二是建议最高院就刑法第225条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作出司法解释。陈晶莹指出,要明确“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不能仅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还要充分考虑非法经营,尤其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实质性侵害程度、行为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引起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是否恶劣等因素,即合理采用“数额+情节”的方法。

此外,鉴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起点刑的标准较高,且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涉案金额普遍较高,建议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