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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监会:暂停新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2)

    P2P网贷不得撮合“高利贷”

    对于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通知》规定,其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同时,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通知》明确,P2P网贷机构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通知》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坚决取缔

    《通知》要求,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根据情况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在现存的“现金贷”市场上,还活跃着一批未经任何监管部门批准的非持牌放贷机构。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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