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公布 四类企业被踢出
银监会7日公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称,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100亿元人民币。不得对“僵尸企业”等4类企业实施债转股。
记者了解到,在债转股实施机构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银监会要求债转股实施机构仅可以展开4项业务,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实施机构可从事业务范围扩大至8项。同时,实施机构还可依规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将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债转股作为去杠杆的有效工具有望加速推进。
实施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亿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新设立的实施机构,征求意见稿要求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主出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此外,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还需符合九大条件要求,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也要满足8个条件。实施机构本身应当具备6个条件。
首家获批成立实施机构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于8月2日开业,作为建设银行集团注册资本金最大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为120亿元。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于近日获得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亿元,是农业银行体系内注册资本金规模最大的全资子公司。
此前,银监会还批复了工行成立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行成立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均满足上述出资人要求。
支持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针对业务开展范围,征求意见稿要求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机构还可依规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商业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实施利益输送,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同时进一步要求,实施机构不得与银行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针对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已经签订框架性协议尚未实施的债转股项目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已实施债转股项目管理方式不得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
据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介绍,目前各家银行已与超过50家企业签署债转股框架协议,签约金额逾70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