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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端午红包能否安心打开 减持新规15大核心问题详解(3)

    核心九交易所细则对大股东减持有什么要求?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的减持行为,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实施细则》对大股东减持,主要做了四项规范:

    一是合理划分限制减持的股份类型。为鼓励大股东增持股份,《实施细则》对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减持,不做限制。但除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外,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其他任何股份,包括公司IPO前股份、定增股份、配股,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司法过户、继承等取得的股份,均须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是限制减持数量。大股东集中减持,可能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带来冲击,故要求大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三是防范规避行为。对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的,新增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对大股东通过一致行动人分散减持的,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四是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须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在减持实施的15日前公告减持计划,披露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在减持时间或数量过半时,公告减持进展;在减持实施完毕后,公告减持结果。

    核心十大小非减持如何规定?

    近年来,限售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在解禁后减持的情况比较突出。《实施细则》新增了对这两类特定股份的减持规范:

    一是特定股份减持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合计不得超过3%。

    二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还须遵守特别限制。针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存在的“清仓式”减持情况,《实施细则》新增了进一步的减持限制,即除须遵守前述减持数量限制外,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50%。也就是说,相关股东须同时遵守这两项限制,具体按照“孰低”原则执行。

    需注意的是,上述特定股份,除了股东通过IPO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直接取得的股份外,还包括在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前,股东通过非交易过户取得的股份。但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通过任何方式取得的上述股份,不再视为特定股份,股东减持该股份不受上述限制。

    核心十一对“过桥减持”的新举措有哪些?

    2016年1月实施的减持制度主要规范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对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未作限制。实践中,一些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过桥减持”,规避了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比例的限制。针对这种情况,《实施细则》作出了相应规定,以保障减持制度的实施效果,防止监管套利。

    一是要求出让方须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大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相应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二是要求受让方须遵守6个月禁止转让限制。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股份,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受让方在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受让方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前述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则不受6个月的禁止转让限制。

    由于交易系统改造升级尚需一定时间,在《实施细则》发布后的6个月内,大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竞价交易买入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或者其他股东申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特定股份的,由交易所按照相关临时安排办理。交易系统改造完成后,大宗交易的具体办理方式,交易所另行通知。

    核心十二交易所还有哪些方面细化了措施?

    对于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对于单个股东通过多个账户减持,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的减持的、对于部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为减持股份而辞去公司职务的、对于预披露制度、对于混合持股情况,交易所均进行了细化规范。

    核心十三是否存在新规的新老划断安排?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实施细则》发布日起,持股5%以上股东和控股股东、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监高,均应遵守细则的减持规定。因此,对于细则发布前已经解除限售但尚未卖出的特定股份,其减持同样应当遵守细则关于特定股份的减持要求。

    核心十四股东自律监管有何举措?

    《实施细则》发布后,交易所将综合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股份减持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规减持行为。

    对于违规减持行为,交易所将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相关股东、董监高予以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对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减持行为,从重从快予以处分。

    三是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减持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予以查处。

    核心十五这次修订周期如何?

    据了解,证监会一直在研究有关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政策安排,从年初向清仓式减持、突击减持喊话,到两会期间证监会领导就大股东减持表态,再到近期证监会发布会上对大股东减持乱象的表态,可以发现证监会是在大量的研究和评估后,对大股东减持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否偶然现象,更非突击政策,政策的修订过程是严谨和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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