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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政策措施,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会议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未来发展提出了三点要求: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对目前跨区域经营的,要抓紧调整规范;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

    拓宽中小微融资渠道
    拓宽中小微融资渠道

    会议指出,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使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确定,一是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发挥其主要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积极作用。对目前跨区域经营的,要抓紧调整规范。二是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由1家机构负责运营。对同区域多家运营机构的,要积极稳妥整合。三是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一定规模金融资产的自然人等。

    对于监管责任,会议确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实施监管,并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证监会负责对发行证券的范围、交易方式、持有人数量等制定规则,并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会议指出,以有力的协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

    近年来,高层对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十分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针对近一个时期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违法违规手法花样百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依然较大的情况,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回头看”活动,将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15年6月,证监会曾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功能作用、监管体制、监管底线、市场规则、支持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