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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方结算会员须于T+3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登记结算公司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资金帐户。

    5、对卖方结算会员,登记结算公司于T+3下午3:00,根据其“结算交收指令”指定的银行帐号向代理银行发出汇款指令,并同时实施股权变更和股票转移,按卖方客户沽出股票的数量,调整其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帐户”的金额。

    6、登记结算公司于交收完成的当日下午5:00之后,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确认书”。同时,按投资者的每笔委托编制“交收凭证”,每周向结算会员邮寄一次“交收凭证”,投资者可在其结算会员处领取自己的“交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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