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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制授权草案提请审议 草案结果将在本周内揭晓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召开,已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下称“草案”),于当日提请会议审议,证监会主席肖钢受国务院委托在会上就草案进行了说明。

    注册制授权草案提请审议
    注册制授权草案提请审议

    肖钢在说明中提出,区别于现行核准制,拟实施的注册制是由证券交易所负责企业股票发行申请的注册核准,报证监会注册生效,同时股票发行时机、规模、价格等由市场参与各方自行决定。草案提请授权调整法律适用后,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处罚执法等六方面具体事项将由国务院作出安排。

    上证报记者了解到,该草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授权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的有关规定,实施注册制度,具体事项,包括注册机关、审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职责以及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处罚执法等由国务院作出安排,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实施期限。授权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自授权决定实施之日起算。

    三是相关配套要求。授权决定实施期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证监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建议。

    现行《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一十四条,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

    其中,证券发行一章规定了公开发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对于核准制审核体制下,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则明确为四点,即: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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