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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证监会如何惩治内幕交易?

    事实上,长期以来,投资者对中国证券监管当局对内幕交易监管不力、处罚过轻的情况颇有微词。相比而言,美国等成熟市场的监管做法就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而言,调查、认定和处理内幕交易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监管人员要面临层出不穷的内幕交易手法和新犯罪方式,其中以制裁手段严厉、执法灵活务实著称的美国经验,被业内视为反内幕交易制度建构的典范。

    美国对证券内幕交易处罚之高、措施之严、执法之执着,在业内可谓有目共睹。1984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处以3倍的民事罚款。1988年,美国签署《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需考虑利润所得而一律对内幕交易者处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2002年,美国通过《萨班尼斯-奥克斯雷法案》,对内幕交易者处以最高25年监禁或罚款。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案》,授权证监会强化对证券欺诈的惩治。从对内幕交易的轻罪认定到重罪处罚,重典处罚内幕交易也成为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让内幕交易成本大幅提高,进而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除了重罪处罚之外,美国的“辩方举证”制度也有效帮助内幕交易案件调查的顺利开展。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针对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一旦控方证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事实,被控方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辩方若不能列举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防范内幕交易的有效方式。

    针对当前日益复杂化的知情人网络,美国也开始扩大调查范围,让一些参与内幕交易的资本掮客也成为被监管对象。例如2012年美国FBI对高盛华人分析师涉嫌向对冲基金泄露内幕信息进行调查,这也是美国政府向内幕交易的掮客集团出击的重大案件。同年,美国法院判决某贷款抵押经纪人在2006年至2011年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消息牟利,获刑30个月。上述案例意味着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为市场内幕信息交易牵线搭桥的中间人也难逃监管层的追查。

    除了事后惩处法规的严酷性之外,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预防与跟踪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事前预防措施,并鼓励“全民监督”,创造共同监督的市场化舆论氛围。美国执法部门充分意识到打击内幕交易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单独力量,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揭黑激励措施来形成一张全面的监督网。

    比如美国法律规定SEC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奖金的激励使很多相关利益者关注内幕交易,如银行家、券商、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通过专业研究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嫌疑从而积极举报,知道内幕交易内情的人员也可能受到奖金的巨大激励而主动揭发违规行为。毫无疑问,这种有激励措施保障的“全民介入”模式可以为证券市场形成一张完善的监督网络,让潜伏的内幕交易者无所遁形,值得我们借鉴。

    相比成熟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设计,国内监管制度对内幕交易的防控体系仍不完善,处罚力度也偏轻。

    中国修改之后的《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国这边最高60万人民币的罚款,只占美国最高250万美元罚款的冰山一角。违规成本过低,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导致许多内幕人铤而走险。

    另外,美国证券监管部门SEC自身的敬业与廉洁,也非常让人敬佩。成立70多年来,SEC鲜有丑闻发生。不管是公司内部人,外部知情人,还是监管当局内部的“内鬼”,都在监管查处之列。相比之下,中国证券监管则总是运动式作风,时不时来一场“风暴”,“风暴”过后,内幕交易继续横行,这样治标不治本的监管效果当然有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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