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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账面盈利也可索赔?维权律师说“是”

    露笑科技:2015年3月24日,露笑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在2015年3月2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况。2012年10月9日,露笑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产业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议案》。因该项目涉及迁坟补偿等不规范费用开支多。公司原董事长同意该项目配套工程由露笑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配套实施,资金由基建部门与工程单位联系后在后续项目工程内自行调剂解决。2012年11月27日和12月12日,公司财务和基建部门将募集资金专户中2050万元和950万元资金转入开具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以募投项目工程款的名义转给建设工程单位,该承兑汇票经建设工程单位和相关企业多次背书、转账后,3000万元资金转入露笑集团,用于公司新技术研发基地项目的配套开支。

    账面盈利也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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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露笑科技未披露资金被露笑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情况。露笑集团2012年12月占用公司资金3000万元。公司未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也未在2012年年报中对该事项进行披露,直到2014年9月10日才以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了上述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诉讼索赔。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及行政处罚等材料,在2012年11月27日至2014年9月9日买入露笑科技,2014年9月10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该股票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管辖法院是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国华律师进一步认为,该民事索赔案计算损失的基准价为25.34元,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最低价格则为23.61元。虽然露笑科技虚假陈述的实施期间近2年,但根据公司股价走势,2012年11月27日至2014年4月之间的最高价格低于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的最低价23.61元,不存在推定损失,所以只有在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9日这五个月内买入的投资者方可能符合索赔条件。

    关于损失金额的计算,刘国华律师举例说,“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4月以27.34元买入1万股,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10月以24.34元卖出,则投资差额损失为3万元;如果在2014年10月14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则投资差额损失为2万元。”

    资料显示,2014年9月,露笑科技的股东人数为2万左右。刘国华律师表示,杭州中院此前曾经审理过投资者诉杭萧钢构、中捷股份、华盛达等多起具有全国性影响的虚假陈述案件,是国内审理虚假陈述索赔案最多的中院之一,有着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其中,杭萧钢构案的投资者获赔比例高达82%,中捷股份案投资者获赔1000余万元,这些都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露笑科技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手机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律师审核后,将对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材料。

    皖江物流:2015年6月17日晚,皖江物流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皖江物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经查明,皖江物流涉嫌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第一,皖江物流2012年虚增收入,占2012年年报收入的14.05%;虚增利润占2012年年报利润总额的51.36%;2013年虚增收入占2013年报收入的13.48%,虚增利润占2013年年报利润总额的64.64%;第二,皖江物流未在2011年年报披露淮矿物流为华中有色、上海中望、中西部钢铁、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溧阳昌兴炉料有限公司等提供16亿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业务;第三,2014年淮矿物流向中西部钢铁等公司提供共计2.2亿元的最高额担保,2013年至2014年淮矿物流为江苏匡克等8家公司承担最高额为13.05亿余元的动产差额回购担保。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其中1.56亿元动产差额回购担保事项也未在2013年年报中披露;第四,2013年皖江物流未按规定披露淮矿物流与福鹏系公司30亿元债务转移情况。

    今年8月,该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对皖江物流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皖江物流时任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根据《证券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皖江物流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索赔条件为在2012年3月22日到2014年10月10日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4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