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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公布。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5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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