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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证监会否决同股不同权草案 港交所回应(3)

    董事局的意见如下﹕

    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须拥有非常高的预计市值

    公司规模庞大并不能保证它会公平地对待其股东。市值大的发行人如有任何企业失当行為,将可能影响更多投资者,并对我们的市场造成更大的影响。举例来说,这些发行人有更大机会成為指数成份股,令到指数基金及其他利用公眾资金进行投资的“被动式”机构投资者,在即使基金经理并不赞同这些发行人的不同投票权架构的情况下,被迫买入并持有它们的股票。

    联交所要求合资格申请人具备某些与其行业及公司创办人贡献有关的特徵,并将其作為一系列“加强适当性”要求。

    证监会强烈关注有关建议。有关建议需要监管机构评核上市申请人是否符合“加强适当性”要求(例如上市申请人有否一些不能很容易复製的独特特徵;是否有可能维持竞争优势;以及公司创办人的贡献),以釐定公司是否合资格採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由於在适用这些要求时只能依赖主观判断,故有其内在的不明确性。一个依赖监管机构主观判断来釐定哪些上市申请人可採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制度,不但会导致监管上的不确定性,亦可能导致决策的过程不一致和不公平。证监会不赞成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

    只有新的上市申请人才会获准採用不同投票权架构(配以适当的反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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