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800万托人炒股,赔偿其120万余元损失
近期,一位“60后”女性邓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自称具有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80后”男子尚某。邓某深信尚某能帮其稳定获利,遂签订《托管协议》,出资800万元委托尚某炒股,尚某提供60万元担保金并承诺保本,盈利则双方五五分成。
协议签订后,尚某操作亏损且未补足资金,后称由孙某操盘。至2024年春节前夕,亏损近400万元。经邓某催促,二人未补齐资金。孙某出具400万元欠条,但亏损未改。邓某终止托管时,共计亏损267万余元。
邓某因尚某和孙某未能保证本金安全及违反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托管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因排除邓某风险并约定无风险下的高收益,违反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此无效条款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托管协议》整体上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孙某给邓某出具的400万元欠条是在亏损后单方面出具的,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旨在继续让邓某交由其操作证券账户,故对该欠条的效力不予认定。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指出二被告无证券从业资格,明知股票理财风险仍擅自受托,并作出保底承诺,未尽审慎义务导致邓某损失,应担责。邓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知股市风险,却轻信受托人承诺,也有过错。因此,法院判定邓某承担40%损失,二被告承担60%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尚某、孙某连带赔偿邓某120万余元损失,驳回其他诉求。损失以2024年1月30日账户总资产5985125.04元为准,推算损失为2014874.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