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关注股东大会投票环节 计票监票亟需规范
投票是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关键环节,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础。投服中心在参加100场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过程中发现,在投票、计票和监票环节,部分公司存在计票人和监票人的推举不合规、计票过程混乱、计票结果错误、表决结果宣布程序不合规等问题。
但是,也有部分上市公司借助科技手段,提升了投票效率,规范了投票流程。
计票人及监票人的推举不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要求,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须记载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投服中心在实际参会过程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计票人和监票人是直接由公司董事长在现场临时指定的,没有考虑在场股东的意见,忽略推举过程。例如,某制造业公司年度股东会现场,没有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监票这一环节由公司工作人员操作,缺乏有效的监督保障。
计票过程混乱、结果错误
年度股东大会为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沟通交流提供了桥梁和渠道。对于中小股东较为关注的公司,现场参会股东可能有数十人,这就使得计票和监票过程较为复杂。在投服中心参加的股东大会中,存在部分公司计票过程混乱、计票结果错误的情况。
以某医药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为例,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新产品较为关注,热情较高,有二十余位股东现场参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总共需要投票、计票的议案(包括分议案)有26个,工作量较大。投服中心行权人员注意到,该公司未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现场通过计算器以总投票数扣除反对和弃权票数的方式进行计算,在草纸上多次修改,有多人参与,计票过程混乱。
投服中心行权人员在参加西藏辖区某制造业公司的股东大会时担任监票人,在监票过程中发现某一议案的弃权票被统计成了同意票,在该错误被指出后公司现场进行了更改。
表决结果宣布程序不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某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安排在上午,使得现场投票和议案表决结果宣布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多数参会股东在上午投票表决后离场,股东大会提前结束,导致会议现场结束时间早于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