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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关联交易猛增 监管为保险关联交易“立规矩”

昨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监管正式为保险关联交易重新“立规矩”,被视为强化保险关联交易监管硬约束的体现。

对“关联方”的定义更细化

近年来,伴随着保险投资渠道全面放开,保险行业关联交易迅猛增长,规模从几百亿快速增长至数千亿。关联交易规模猛增的同时,潜在风险也在逐步放大,交易结构错综复杂,风险敞口交叉叠加。《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全系统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关联交易链中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分类更为细化,并建立违规问责机制、问责到人,确保看得见、管得住。

保险投资渠道全面放开
保险投资渠道全面放开

相比之前关于保险关联交易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关联交易的定义更细化。比如,在2007年版《暂行办法》中,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界定是“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等六类交易活动”;而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了六类关联交易类型,即投资入股、资金运用、保险业务、利益转移、提供服务等,并对每一类关联交易的范围进行了详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哪些是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及其他关联方。值得一提的是,对保险公司关联方的认定,还将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并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前对于关联方的界定并不明确,极易造成一些保险公司关联方的档案管理不规范,并不按照“穿透监管”、“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认定关联方;甚至还有公司股东隐瞒关联关系,出现对公司实行隐性控制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关联交易中关联方的定义更细化,与银行、证券业的相关规定日渐趋同。

保险关联交易投资比例监管未放松

对比之前的有关规定来看,《征求意见稿》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监管上并未放松。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未来,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以及所受强制措施和监管处罚的情况,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一旦违规将问责到人

为了从源头防范不合规关联交易的产生,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识别、报告、核验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报告、披露、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并对关联交易的报告和披露做出详细规定。

一旦违规,将问责到人。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最终责任。而合规负责人是关联交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同时,监管措施不断升级。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况采取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规的,将被要求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和进行行业通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将被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改正、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

同步升级的还有处罚措施。保险公司如违反规定的,监管机构可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看来,对保险关联交易的持续规范,其实是监管部门整治保险公司“公司治理”顽疾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去年已有20余家保险公司因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而收到监管函,其中多家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被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