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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修订《发审委办法》 优化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

    以“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审核质量、防范权力寻租”为主线,近日,证监会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下称《发审委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修订发审委办法
    证监会修订发审委办法

    根据新规,证监会将新设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和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对委员候选人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并且按比例对发审项目进行抽查;同时,委员推荐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若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证监会将取消其所在单位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前期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后,证监会在严把审核信息披露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和防范权力寻租等方面,从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方面对办法进行了优化。

    本次修订《发审委办法》主要涉及十个方面的内容,包括增加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适当增加委员总数;减少委员任职期限;完善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

    具体来说,新规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需要说明的是,提高审核效率与是否加快IPO节奏并没有必然联系。本次办法修订更在意的是委员的职业素质、职业道德与政治素养。”有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新规将限制委员随意裁量的行为,未来审核边界的标准将更加明确和透明。”

    为进一步健全发审委委员选聘制度,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证监会将新设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

    为进一步强化包括发审委制度在内的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证监会将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原来只有发审委一个部门统筹全部发审工作,现在则是将选聘委员的工作由证监会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同时又强化了对发审委工作的监察机制,权力分解是本次新规比较大的变化。”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

    新规还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证监会系统内的委员,严格按照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对机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工作安排。

    在主板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方面,高莉表示,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审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自主选择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在人员安排上,考虑到目前专职委员已经满负荷运转,证监会将适当增加专职委员数量,委员总人数由60名增加至66名。证监会还将建立健全委员换届机制,将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改为不超过两届,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证监会将提高选聘委员的标准,在原有廉政要求、专业素质、遵纪守法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高莉称。

    此外,在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上,若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证监会将取消其所在单位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此外,在原有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的基础上,证监会还增加了公开谴责的处理措施,完善对违法违规委员的追责制度,督促委员勤勉尽责。

    “需要说明的是,完善发审委制度,关键在于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高莉表示,“证监会将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坚持发审委选聘、运行、监察相分离原则,打造忠诚可靠、干事创业的发审委队伍;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发行审核质量。”

    高莉还表示,新的《发审委办法》发布实施后,证监会将依据新办法开始遴选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和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工作到新一届发审委成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