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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审履职回避规定从严细化 多举措防范廉政风险

发审履职回避规定从严细化

证监会多渠道防范发行审核廉政风险,近日修订完善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制度,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做到制度上不留死角;同时对发行审核接待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0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上述情况。

发审回避规定从严细化
发审回避规定从严细化

张晓军介绍说,证监会于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为在发行审核工作中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要求,约束发行审核权力运行,加强制度建设,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作为具体措施之一,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两个规定实施一年来,对于防范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委员在审核工作中的利益冲突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张晓军指出,2015年底发布的两个履职回避规定,本着与发行业务的相关性和影响发行业务的重要性原则,对需回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从实际情况看,可能影响发行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复杂多样,为了实现制度的广覆盖、增强制度的有效性,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证监会及时对两个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做到制度上不留死角。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对于其他相关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与发行业务直接相关,均应回避。对于再融资申请企业,增加亲属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审核工作人员应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动回避条款,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回避。

张晓军强调,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加强对发行审核履职回避的严格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防范廉政风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共同促进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进一步完善发审预约接待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行监管服务水平,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的业务沟通需求,证监会对发行审核接待制度进行了完善,制定了《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办法》(下称“预约接待办法”),自1月14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晓军指出,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除了受理、反馈意见、发审会问询与陈述、核发核准批文等法定沟通程序外,发行审核部门还承担着大量的接待沟通工作。目前发行审核沟通渠道较为顺畅,大部分合理的沟通需求都能得到满足,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仍然部分存在,与此同时还存在许多低效、无效沟通,浪费当事人和审核部门各方资源。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制度,提高沟通效率和效果。

张晓军介绍,预约接待办法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

一是明确了沟通、接待事项。对反馈意见重大问题需要当面解释说明,咨询重大政策和审核标准问题,以及需要与发行审核部门当面沟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以进行当面沟通。

“其他与发行申请业务相关问题,鼓励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沟通。明确无具体事由的礼节性拜访、与发行业务无关的中介机构和人员来访、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前的来访、与发行审核工作无关的来访等不属于沟通、接待事项。”张晓军指出。

二是强化沟通、接待规范。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核部门及工作人员行为,符合条件的预约申请,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沟通;接待必须在办公场所,必须遵守双人接待制度,不得私下接触;接待情况要记录并存入档案。另一方面规范发行人等机构的沟通行为,需要提出预约申请以及明确的沟通问题清单,来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三人等。

三是强调沟通服务要求。预约接待办法要求审核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应及时、热情、耐心倾听来访者的意见和诉求。能当场给予答复的,给予明确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说明下一步的研究处理程序。对于一般问题,通过邮件、电话等形式及时进行沟通答复,减少发行人负担,提高沟通效率。

张晓军强调,发行审核过程中便利、高效沟通机制的形成,需要发行审核部门与发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努力。一方面发行审核部门要敞开正门,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正常合理的沟通需求,及时、规范、有效、热情地做好沟通接待工作;另一方面当事人要遵守沟通、接待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及必要性,采取适当的沟通方式,避免不必要的礼节性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