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 首设准入负面清单
近年来,在保险业内外部环境不断优化向好的形势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各路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收购或入股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在投资保险业的新热潮中,社会资本在投资主体身份、资金来源、资本结构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现象与新问题,急需新的制度予以规范。
在此背景下,为能更有效地把控股东尤其是重要股东这一“入口”,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核心内容包括: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设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不能“控”保险;同时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三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发挥制衡作用,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
据接近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并不是限制社会资本投资保险公司,是不给“只想浑水摸鱼的人”可乘之机,而让那些了解保险行业经营特点、真心想做保险的投资人进入保险业。
首设准入负面清单:哪些投资人不够格
最近一段时间,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旗帜鲜明地表态称:“要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绝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特别是要在产融结合中筑牢风险隔离墙。”
为此,《办法》建立了三项负面清单,包括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哪些投资人不能“控”保险、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导向,严格投资人的准入条件,确保投资人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
那么,究竟哪些投资人、哪些资金会被拦在门外?
首先,以下四类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一是,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二是,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是,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四是,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
同样,也有四类投资人,不能“控”保险。一是,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二是,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三是,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此外,还有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等具体条件来看,目前在近百家申请新设或参股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中,可能就有一定比例的特定行业背景的公司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