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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持新规9日执行 首次明确减持“消极条件”(2)

    首次明确减持“消极条件”

    《减持规定》完善了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依据大股东、董监高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限制其减持,这也是相关规定中首次明确这些“消极条件”。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其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其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同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其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其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18号文”中提出,大股东及董监高违反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但是对于具体的处罚措施并没有明确。

    此次《减持规定》中用6条细则具化了处罚措施,明确了罚则。例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大股东减持规模无需过忧

    市场此前有传言,1月8日大股东减持股份政策到期后,会有1万多亿股份集中减持。一组数据表明,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事实支撑。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数据显示,2014年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这三种渠道减持的市值共计2000亿元人民币,占当年年末总流通股市值千分之七点三。

    其中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进行的减持占据60%以上,剩下不到40%的减持才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规模比较有限,对二级市场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而且,此次《减持规定》也明确要求,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这更可以避免“18号文”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

    上述负责人表示,《减持规定》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化解恐慌情绪,其出台后将不会出现“减持潮”,引发市场大幅下跌的说法没有根据,投资者应当理性看待、审慎甄别。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今后,证监会将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目标,全力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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