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融资管杠杆天花板压顶 机构“再互换”隐匿风险(2)
例如中信建投证券在一份推广材料中就曾提到,“场外配资被查?找不到杠杆?股票收益互换业务为您提供支点”等宣传语句。
在业内人士看来,场外配资、资管以及两融等零售端杠杆工具不断受限之下,股票收益互换或为机构端的杠杆交易提供新的可能。
“这个业务属于场外衍生品,理论上不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相当于将买入仓位寄营到券商的自营盘中。”前述场外市场部人士称,“这类业务在配资、资管等杠杆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对机构客户比较有意义。”
但与场外配资不同的是,股票收益互换的风控要求,下单操作需由券商交易团队完成,而在此前的场外配资活动中,配资公司则将交易软件生成的子账户额度交予客户使用。
另一方面,股票收益互换业务的准入门槛也相对较高,通常在1000万到3000万左右。例如中信建投证券提出的起始交易金额须不少于1000万元,杠杆比例最高可达1:2,而交易方式可通过电子终端或电话委托的方式提出交易申请。
机构“再互换”隐匿风险
除中信建投证券外,中信证券(600030)也在推广该业务,由于需券商自营盘“代持”,其收益互换无法让客户买入中信证券的股票。
“中信互换业务里,ST的股票不能卖,因为互换需要对接自营盘,所以也无法买入中信证券的股票。”一位接近中信证券人士称,“杠杆和额度也要看客户的资质,目前杠杆主要在1:2到1:3,如果是做标准化债券投资,那么杠杆可能还有空间。”
此外,股票收益互换还可变相开展定增配资等业务。“定增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我们并不需要做这块,中信方面给的条件是定增需要”一事一议“。”前述接近中信证券人士称。
在分析人士看来,在市场整体杠杆得到控制的情况下,允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场外业务适当扩大局部杠杆,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
“在零售端杠杆受到打击的情况下,应该适当的鼓励券商通过衍生品业务提高局部杠杆。”北京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认为,“让市场中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有条件进行更高比例的杠杆投资,对提高市场活跃度是有益的。”
但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部分收益互换业务并不需要开立证券账户,在衍生品备案机制不成熟的环境下容易诱发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此外,一旦有机构客户通过该业务开展场外“再互换”,有可能加剧风险链条的传递与扩散。
“过去场外配资是把证券账户拆分成了虚拟账户,而在收益互换模式下,券商的自营盘成为了客户买卖股票的通道,如果风控不到位,可能会诱发道德风险。”前述场外市场部人士认为,“做互换是无需开中登的(证券)账户的,如果客户资金是募集而来,然后再在体外建立结算体系,那么一条场外配资活动的链条则又可能通过这个渠道而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