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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监会听证重申红线 监管措施不可代替行政处罚(3)

    监管措施不可代替行政处罚

    此次集中听证的11宗涉嫌违法减持案件的当事人,在申辩主张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时,普遍给出了行政处罚之前地方证监局已对其采取了监管措施,不应“一事两罚”;减持并非恶意,也没有影响股价或者从中牟利;减持发生后,当事人已作出行动对涉嫌违法减持部分予以增持等申辩意见。

    就此,证监会执法人员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涉嫌违法当事人出具监管警示函,属于日常监管措施,并不能替代行政处罚,被出具监管警示函后再被行政处罚,也不属于“一事两罚”的情况。

    “如果涉嫌违法事实认定确实存在、法律依据充分,就应当进行行政处罚。”该执法人员表示,证监会代表着公共利益,须依法行使公权力,若当罚不罚,就是失职、未依法行政。

    而因对《证券法》了解不够而导致违法后果、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以及未出于盈利考虑而减持股份、股价在减持期间并未发生剧烈下跌甚至还有上涨等等申辩理由,证监会认为这些都不构成免责的事由,也不是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这些申辩理由仅是从当事人自己一方的角度去考量的,证监会只能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依法、公平、公正执法。”证监会执法人员回应,达到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就构成违法行为,就必须依法予以处罚,这是证监会责无旁贷的职责,必须不偏不倚,不受其他因素左右。同时这也提醒上市公司大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谨慎履行义务,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红线。

    但他也提到,对于减持的主观恶意程度、事后是否作出增持予以弥补等因素,证监会在量罚过程中,会在裁量时予以考虑。同时,并非任何事后增持都可减轻处罚,“在实际增持达到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为此,我们按照当事人实际增持的情况执行统一的、有梯度的从轻处罚幅度。从轻处罚只限于对违法减持罚款数额产生影响,不影响对涉案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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