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披露“弥达斯”案 积极应对新媒体时代挑战(2)
违法性质逐一认定
该案的焦点在于“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一文是否真实反映了招商银行副行长赵某的讲话内容。涉案主体一直辨称,其编写发布的文章系根据公开可靠媒体报道综述而成,仅作了简单引申,不存在编造虚假信息问题。
对此,调查组经过多方努力,联系了当事人赵某、论坛组织方、第一手新闻发布方等多方,并在网络上进行了深入搜索,取得了赵某讲话的现场视频资料、文字整理资料、第一手新闻稿、网络转载新闻等。
通过对这些来自不同渠道的材料进行细致的比对分析和相互印证,调查组了解了赵某讲话的真实情况和背景,最大限度还原了事实真相,证实了上述文章尽管在部分内容上存在真实性的成分,但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吸引读者眼球,其部分内容断章取义、主观臆测,刻意将赵某在论坛上对救市情况的客观陈述歪曲成不满、催促还钱等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明显背离的内容,以强有力的证据回应了涉案主体的辩解。
审理人员指出,李某作为“弥达斯”内容中心总编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其通过网络搜索获得的相关媒体报道赵某发言内容进行了主观臆测,曲解赵某发言的真实意思,撰写了包含虚假信息的文章,该文真实内容与虚假内容的混杂给投资者甄别真假造成进一步障碍,在市场敏感时期对证券市场及投资者造成误导,扰乱了证券市场。
李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有关“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规定。
同时,中融汇智系微信公众号“弥达斯”的实际运营单位,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发布带有虚假信息的文章,造成广泛传播,扰乱了证券市场。中融汇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有关“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的规定。李某、中融汇智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李某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责令中融汇智改正,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新媒体时代对执法提出更高要求
对“弥达斯”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的调查、审理、处罚仅仅是证监会打击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的冰山一角。目前,证监会打击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威慑力、持续性、常态化的执法格局。2015年至今,证监会立案稽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19件,作出行政处罚11件,移送公安机关5件,专门部署开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专项执法行动,形成有效执法威慑与遏制。
但是,在当前的全媒体语境下,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呈现了违法主体大众化、编造手段多样化、传播渠道网络化、危害程度扩大化、行为目的复杂化等特点。与传统的媒体传播信息相比,通过自媒体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具有鲜明的不同特征。
相关调查人员告诉记者,首先,自媒体对传播信息几乎不进行甄别,求证和核实的程序也多流于形式;其次,自媒体对相关信息的反应远快于传统媒体,具有“随手发”的特点;第三,随着微博、微信、QQ、股吧、论坛等自媒体日益成为人民群众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由此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上述自媒体对相关信息传播的影响,某种程度上比传统媒体快速,结果严重,且容易获得阅读者的信赖;第四,在发现相关信息为虚假信息后,自媒体发布者一般会选择删除其发布的信息,不进行澄清和道歉,不会主动消除也难以有效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第五,自媒体多为自然人,虽有形式上的管理方,但缺少实质上的管理和监管。
在这种背景下,证监会执法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信息初始来源难以追溯,传播路径不易复原,证监会稽查执法权限与手段凸显不足,法律规范层面仍待进一步完善。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资本市场健康运行所需的良好信息传播秩序,离不开证监会与新闻出版、广电、工信、网信部门的齐抓共管、综合防治,以及与公安机关的密切执法协作。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证券期货谣言的监测与线索发现力度,对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与预期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全面关注其中是否存在任何操纵市场、伪市值管理、利益输送等行为,扎实贯彻落实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