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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稳健运行 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3)

着力支持“三农”和扶贫。推动建设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涉农消费信贷产品,加大对夏收夏种、秋收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民生产生活的信贷支持,努力实现涉农信贷投放持续增长;狠抓“精准”二字推动金融扶贫,精心设计帮扶措施,精细规划扶贫项目,精确识别扶贫对象,找准贫困点、摸准扶贫对象、对准贫困原因,转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力争实现贫困地区各项贷款增速高于所在省(区、市)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农户贷款平均增速。

着力支持民间投资和小微企业。对待民间投资、民营企业要切实体现“亲清”二字,做到“三个不得”:不得随意提高放贷条件,不得设置玻璃门和弹簧门,不得进行歧视性服务;对待小微企业,要体现“帮扶”二字,做到“五个不得”:不得违规放贷,不得过桥转贷,不得虚假统计,不得乱收费用,不得乱浮利率;加大违规收费清理规范和督查处罚力度,对不合理收费行为发现一起坚决严肃查处一起;积极开展续贷、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互联网信息技术,推广“银税互动”、“银税保互动”、“双基联动”、“网格服务”等新型服务模式,切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把防范化解风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力维护金融稳定。重点防范好流动性风险、交叉金融产品风险、海外合规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四类风险。开展全面风险排查,强化风险排查的准确性和风险处置的有效性。强化责任落实的严肃性,落实好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好董事长作为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行长作为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监事长作为风险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落实好风险处置的主体责任,做到“风险在什么地方出现,就在什么地方化解”。遏制不良贷款快速上升,进一步挖掘银行业金融机构回收核销不良资产的潜力,激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活力,提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能力;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机构范围。继续稳妥开展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做好“四看”,识别判断不规范P2P中介:一看机构性质,是否坚持了信息中介定位;二看担保增信,有没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高收益;三看资金流向,有没有点对点的资金进入P2P平台账户,有没有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形成资金池;四看营销方式,有没有在平台以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尤其是标榜高额回报的公开推介宣传。

各银监局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向当地政府主动报告、与当地政府主动联系、为当地政府主动服务,与地方政府一道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继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充资本,提升损失吸收和风险处置能力。

以全面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为抓手,促进合规经营。从2014年12月开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银监会组织深入开展了“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工作,并自主开展了“回头看”,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次“回头看”是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开展“回头看”根本的出发点、立足点、落脚点仍然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特别是服务实体经济。

要协调好金融创新与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践行经营理念与落实宏观政策之间的关系,着力扭转资金“脱实向虚”现象。要重点严查十大行为:一是落实中央宏观政策和监管要求不力的行为;二是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重发展速度、轻风险内控的行为;三是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融资负担的行为;四是热衷当通道、做过桥、加链条,资金“脱实向虚”的行为;五是违规办理票据业务、签订抽屉协议、贷款“三查”执行不力等行为;六是违规私售飞单和代理销售,误导或诱导购买投资产品的行为;七是充当资金掮客,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行为;八是操作风险管控不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行为;九是内外勾结、违法犯罪的行为;十是瞒报或迟报重大风险案件、对相关责任人查处问责不力的行为。

强化责任追究,建立机构内部问责、监管问责和监管问责再监督三位一体的问责机制;严格落实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双线问责、上追两级”制度和“双罚”制度,坚持违规处罚与没收非法所得并举,做到见钱、见人、见整改。以“回头看”为契机,对现有的规章制度、内控机制、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查漏补缺”,把银行业经营行为和监管行为关进“制度的笼子”,完善长效机制和提高监管有效性。

落实任务、严明纪律,确保圆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加大巡视和审计力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层层传导,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抓严抓实巡视后续整改工作,坚决治理作风不实问题。

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郭利根主持会议,银监会党委班子成员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出席会议。中投公司有关负责同志,在京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等单位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各银监局、银监分局、京外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等在各分会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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