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将限制减持 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锁仓(2)
此外,根据“美国标准”16款a(Section16.a),上市公司关联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依据证券法R-405规则的司法解释被认定者,其持有的非公开募集股注册登记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时,无论是否达到上述数量要求,必须在任何时候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报表的义务。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对于减少市场抛压更有用。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3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SEC总量管制的做法相当于给高管减持再添加了一道“紧箍咒”。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SEC提交书面申请。
上证所一位研究人士表示,上述五个条件的细化能使股东减持行为让市场承受较小的压力。对应到沪深股市,可尝试针对一些大宗交易减持量较大或对二级市场股价构成较大影响的限售股减持行为进行提前信息披露,以减弱对于二级市场的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高管违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在警告处分之外,可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之下,美国《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港股 :大股东配偶持仓合并披露
在港股市场上,大股东及高管减持受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披露权益约束,它规定公司内幕人士须在以下事件发生时,向港交所及有关上市公司发出通知,包括: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任何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类别的权益的个人及公司,必须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带有投票权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披露其对某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以及他们对该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的任何债权证的权益。
自2014年3月3日起,披露责任是根据持有权益的、有投票权股份的数目(以该数目在已发行的同一类别有投票权股份数目中所占百分率表示),而非股份面值而定。
针对这些董事等高管人员的披露不设界线,必须就所有有关交易作出披露,即使他们只对很少数量的股份或债权证持有权益或淡仓。
对于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日常变化,港股的披露要求也和A股不同。根据上证所要求,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记者注意到,港股市场披露权益的报告期限为3日,当大股东股权出现进一步改变以致跨越某个整数百分比时(如6%),也要作出披露,例如从6.9%增至7.1%就要披露。
此外,大股东必须分别披露所持有的长仓(买多)和短仓(卖空),短仓一旦持有1%或以上就要披露。与持有长仓情况一样,若此后其短仓有改变并导致跨越某个超过1%的整数百分比关口,或有关大股东不再持有至少1%的短仓,均需披露。另外,将短仓平掉也要向公众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在计算个别人士是否有责任披露权益时,其配偶及未满18岁的子女所持有股份权益也要计算在内。比如,你和配偶分别持有某上市公司5%及1%的股份,那么,根据条例,每人都会被视为持有6%的权益,而一旦你的配偶进一步购入1%的股权,意味着夫妇两人都持有上市公司7%的股份,因此夫妇二人均须送交通知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