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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八措施维稳: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管理(4)

2、问:有媒体报道,部分配资公司将其业务范围由股票配资转向股指期货市场配资,且给予期指场外配资的杠杆率最高可达10倍。请问是否属实?证监会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

答:2011年7月,我会下发了《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严把开户关,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以各种形式参与配资业务或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

近期,我会在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期间,也关注到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开立虚拟期货账户、代理客户买卖期货,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一旦发现期货公司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我会将依法查处。

3、问: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融券由原先的T+0改为T+1,请问监管层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修改和完善此规则?

答:8月3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对其《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

上述规则的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完善融券业务交易规则,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上述规则修改完善后,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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